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籍和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学生转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二、转学条件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转学程序
转出程序: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填写《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学生本人录取名册和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相近专业)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等相关材料。因病转学的,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或家庭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学院将审核意见、学生转学申请及转学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召集转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复审,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真实,要求合理,各职能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本人联系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转学学生将转学所有材料交到本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在《转学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批准。并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转入程序:拟转入学生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转学申请及所有转学材料,学生工作处召集转学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拟转入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转学规定、本校培养要求的,经相关学院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校长签署接收函。表决通过,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拟转入学校发接收函给转出学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学备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批准后,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初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到学生工作处报到,经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课程内容、学时、成绩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
转学的学生学费按学期计算。
四、转学材料
个人出具材料:个人转学申请、《转学申请(备案)表》、本人录取名册复印件(盖有学校录取专用章)、成绩单、表现鉴定书,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并附所属成绩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校长签署的接收函。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学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父母单位或家庭社区出示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转出学校出具材料:《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学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表现鉴定书。
拟转入学校出具材料: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相近专业)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并附所属成绩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接收函,同意接收转入的决定校园网公示截图。
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转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