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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持政策

发布者:xscadmin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500元创业补贴。

(四)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创办企业人员一次性岗位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