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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吉教联字【2010】1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制订的《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一)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吉林省分行)向吉林省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各县(市、区)预申请后商开行吉林省分行确定。总体额度确定后,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额度分解到各县资助中心。原则上,各县资助中心在正式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总额不能超过上述分解额度。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吉林省籍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建立。吉林省籍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及我省地方财政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风险补偿金管理。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行吉林省分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对于管理绩效较高、违约率较低、贷款损失低于风险补偿金的县(市、区),低于风险补偿金部分奖励给该地的县资助中心。如贷款损失高于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和开行吉林省分行各承担一半。

(四)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中央及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吉林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地方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向开行吉林省分行及时足额划拨。

四、业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平台负责生源地贷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县资助中心)作为操作平台,接受省管理平台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生源地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合同签订、资金划转、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等具体业务。各地要按照国发[2007]13号和教财[2007]14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经费、办公场所和必备设备,以备开行吉林省分行生源地IT系统上线、培训和使用需要。每县资助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人员编制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

(二)资格审核。各高中、县资助中心和高校分别负责高中毕业学生、新生及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地各校要严格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各高中、县资助中心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资金结算。国家开发银行统一选择“支付宝”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受托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代收代付,实现贷款的发放、资金支付和本息回收。

(四)贷款回收。各县资助中心负责跟踪管理贷款,催收到期本息。各县资助中心要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建立贷后联系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宣传,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五、工作要求

我省生源地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会同开行吉林省分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行吉林省分行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和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务必于2010年5月20日前按照文件要求完成资助中心组建及人员、经费、场地和设备的落实工作,省教育厅、财政厅、开行吉林省分行将于5月下旬组织检查验收,对于资助中心建设不达标的县(市、区),本年度不予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教育、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吉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省长陈晓光任组长,省财政厅厅长王化文、省教育厅厅长卢连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行长刘洪滨任副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永田、省教育厅副厅长王青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副行长钟小龙任领导小组成员。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